第59节(2 / 2)

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2440 字 2023-12-20

“被告行最后陈述。”女法官

“……被告认为,原告及第三人仅仅证明了转账的事实,没有充足证据证明第三人的转账行为属于赠与。

而被告提供的证据恰好可以证明,第三人给被告的转账不是赠与,而是其与人的共同开销。

另外,第三人与被告同居时间长达五年,期间双方互有资金往来,县里一个家庭一年的开销,正常算来,也不会少于一两万。

对于被告,一个Loading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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